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2規定...2015/9/16 上午 08:22:07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9日衛部心字第1041761442B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4134號 函辦理。  
二、  本案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王科長鵬豪,連絡電話02-85907488。  
附加檔案:380082800Y0000000_0069492A00_ATT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