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繼續適用)】...2016/8/31 下午 05:05:10 |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 102年1月8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10200033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10302704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 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4 號公告自 103 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 3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 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 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不得支應才藝(能) 學習活動及非幼兒團體旅遊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 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 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 運輸工具)。 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 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 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三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但第一項第三款第 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收取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 府備查。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 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第 5 條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 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 6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週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週,未逾八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週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前款以外之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其未滿 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計其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 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7 條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以上(含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 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 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 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8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 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9 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 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 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 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10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 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 立即退費。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